我可以要回全部彩礼吗

我可以要回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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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与吴某经人介绍,于5月相识并订婚。婚前,张某家向吴某支付了彩礼八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两人于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准备在选择良成吉日举办婚宴。然而,随着两人的深入接触,张某、吴某发现两人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双方感觉彼此并不合适。最终两人协商一致,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八万多元的彩礼礼金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争议。
          张某说,支付礼金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两人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离婚的话,彩礼钱必须退。吴某却说,离婚是两个人的责任,而给彩礼是属于自愿赠与,给付后就不得反悔,坚决不退。
          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我国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阶段,其中的“纳征”就是男方为了成亲给女方送聘礼,演变到今天就是“彩礼”,现在我国许多地区都还有送彩礼的习俗。
          从性质上讲,彩礼属于赠与,但是又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代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比如将彩礼的一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的共同花销,这种情况则应该酌情返还。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张某和吴某的情况则刚好适用上述条款中的第二项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因此张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是有法可据的。最终张某和吴某通过法院的调解,吴某返还张某六万元彩礼。
          此外,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主张返还彩礼的权利方(一般而言即男方)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对给付彩礼一事予以证明,证明存在给付过彩礼的事实,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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