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郑州市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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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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