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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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在法律肯定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我们被进行管制的时候就会有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谁是管制的执行机关呢?如果您不清楚那就需要看看下面的内容,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谁是管制的执行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第二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因此,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也是在实际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对于受到管制的人就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这是重要的法律法规,相关人员需要遵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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