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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权

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处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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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权:①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少数民族,在中央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区域自治,管理本民族地区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②国家赋予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③资本主义国家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处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利。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垄断的加强,政治权力日趋集中,国家权力大都集中于中央政府手里,地方自治机关只享有办理水电,交通等很少一部自治权利。[1]
中文名
自治权
性    质
法律赋予的权利
首创者
美国纽约州监狱改革委员会主席奥斯本
术语简纸希删介
监狱少篮当局根据缺乏自治是犯罪的主要原因的理论,为养成受刑人自治的能力而实施的对受阿狱刑人内部一切事务由其自己经营、管理的制度。监狱官员只起辅助、指导与埤督的作用。这一制度给予受刑人更多的自由与责任,藉以陶养其自重心、利他才欢甩罪桨漏几心、公德心、互助心促其战体影养成完美人格,做一个善良而全汽捆有用的公民击询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