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医疗纠纷官司打到半路应该撤诉?

华律自媒体

      林楚伟湖南-长沙

      有不少患方朋友的医疗纠纷案子官司打到半路,林律师建议撤诉,这是为什么呢?这是技术性撤诉,是为了给案件更多的机会,今天给大家讲解一下哪些情形应该撤诉。

      一、鉴定机构不受理,法官不愿继续委托鉴定的。

      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最大的风险就是鉴定机构不受理,不受理的原因有很多,林律师就不赘述了,如果没有鉴定结论必定败诉的话,那就一定要争取鉴定机会,但很多法官在委托了2-3个鉴定机构都不受理后,不愿意再给患方机会选鉴定机构了,如果让法官径行判决,败诉无疑,林律师建议撤诉,并保存好前面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过一段时间后重新起诉(不过要尽量避免同一法官承办,一般法院要隔半年),重新申请司法鉴定,并要求将前面不受理的鉴定机构排除掉。

      二、法官表现对患方不利的倾向。

      不同的法官对案件的倾向性不一样,原因有很多,例如大家最担心的公正性,还有对医疗损害相关法律的理解、对案情或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的了解等方面有差异,就会产生不一样的倾向性,例如患方单方面委托的尸检,医方既不申请死因复核又不认可尸检报告的三性,会导致鉴定机构不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这时法官就应该对这一重要检材的合法性做出说明,不然案件就会僵持在鉴定前,但有些法官就不知道法院的态度对鉴定机构是否受理很重要,如果还是明哲保身不对检材做出认定只管移送材料给鉴定机构,案件结果肯定对患方不利,这时患方要么申请承办法官回避,要么撤诉;例如某个鉴定结果出来后,患方认可,但医院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而法官有倾向同意重新鉴定,这种情况如果患方说服不了法官,一定要撤诉,重新起诉后直接要求立案不进行诉前调解,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法官一般都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因为即便可以扣除鉴定环节的时间,也很影响审限;例如某些案件无法鉴定,但医院存在明显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如未规范书写病历、无资质行医,如果法官坚持要鉴定结果才判决,或者因为判决比较困难,迟迟不开庭审理或下判决书,有意用拖延来消耗当事人期望的,尽早撤诉重新起诉为宜。

      三、获得某一法院管辖权。

      实践中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患方尽量在对己方有利的法院起诉,如果在纠纷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时发现地方保护主义很强,预计对案件结果很不利,在可选的情况下,例如诊疗过程有其他医疗机构参与,可以撤诉后选其他医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将其他医院列入被告);同时,如果多家医院参与诊疗过程,在某一家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后有了鉴定结论,可以考虑撤诉后到赔偿标准更高的医院所在地法院重新起诉,例如患者在浙江长沙几家医院都治疗过,在长沙的法院起诉后鉴定其中浙江有医院有过错,那可以撤诉后到浙江的法院起诉,赔偿标准要高很多。

      四、撤诉后做医疗事故鉴定

      有些案件起诉到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不受理导致案件败诉风险很高,或者鉴定听证会后鉴定人基本表态结果不好,可以考虑撤诉后(司法鉴定申请也同时撤销)做医疗事故鉴定,当然需要时效还在一年内。可能有患方朋友会问,不是起诉到法院的医学会都不受理吗?这是对的,所以才要撤诉。也可能有朋友会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都说结果会不好,医学会鉴定那不是结果会更不好吗?这个是不一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重证据,重尸检报告,但医学会重推理,对是否尸检不看重,要根据具体案件来。

      以上就是林律师认为可以采用技术性撤诉来扭转案件颓势的情形,不一定有效,但肯定可以提供胜诉机会,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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