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事实婚姻

怎样判定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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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
          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规定
          1、1989年12月1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doc中的规定: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2、2001年12月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doc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doc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doc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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