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要求

山东省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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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中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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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

          2024-07-08 02: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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