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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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诠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是什么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寻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知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必要以寻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增补而付出的费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必要增长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样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体系功能停滞者,如胃肠部分或悉数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数切除
          (4)其他缘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滞者
          (5)不能正常进食,必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晕厥
          (6)较大面积烧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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