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

华律网 2024年06月27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庞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区
      谭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区**医院职工,住北京市**区
      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药厂职工,住北京市**区
      李某2,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长
      王某,女,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区长
      李某3,男,20**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区长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谭某、李某、李某2、王某、李某3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三、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析产原告位于北京市**区宅基地因腾退取得的腾退款2,483,458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诉称,2017年7月,其位于北京市**区宅基地因101改电项目被腾退。原告与北京市**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系被腾退人,被告系被安置人。原告获得了腾退款2,483,458元,但各方对该腾退款分配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方辩称,原被告各方已达成析产协议,原告已经收到对应款项。若法院认为未达成协议,则因安置房尚未交付,不能确认房屋权属,拆迁补偿款份额无法确定,被告要求拆迁款与安置房一并分割。
      五、本院经审理查明
      李某与王某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谭某2、谭某系王某与前夫之女。李某与李某2是夫妻,生育一子李某3。王某系谭某2之女。
      2017年5月16日,李某与北京市**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了腾退补偿款、奖励费及补助费的总额及具体构成。
      六、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综合本案情况,本院判决如下:
      一、王某、谭某、李某、李某2、王某、李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某安置补偿款853157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李某承担XX元,由被告王某、谭某、李某、李某2、王某、李某3共同承担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