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华律网 2024年02月05日 17:20:39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等等,那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劳务合同范本,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劳务与劳动合同区别等相关专题。

1劳务合同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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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劳务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须至少工作满一年。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如有请假情况可提前 天通知甲方。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乙方协商并同意。

          (三)乙方工作时间一天最少工作9个小时,要把当天手中的事做完。如公司有事而未能上班的扣基本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3000元___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余实行多劳多得计45元/件。

          (三)需扣乙方第一个月工资中的1000元作为工作押金,期满后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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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与劳务活动之前,都会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有的是劳动合同,有的是劳务合同,这都是一种协议,是受法律的保护的,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它们都能发挥应有的效力,那么它们到底有何不同,只有一字之差,会有什么区别,接下来就由华律网小编带你看看它们的本质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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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劳务协议有试用期吗

          签订劳务协议,是和签订劳动合同一样都有试用期的吗,关于试用期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又有什么区别呢,两者是否都有试用期,具体该怎样分辨呢,相信大家都想知道,现在就让华律网小编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吧。

          劳务协议有试用期吗

          如果确实是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问题。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可以协商一致确定。

          如果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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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签订劳务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弄清楚哪些人需要签订劳务合同

          第一类:在校未毕业的大学生。这部分学生利用暑期寒假,到用人单位的某个岗位参与社会实践。这里主要就是指还没有拿到毕业证的学生,这些学生跟企业是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享受跟正常员工一样的待遇了,比如无法缴纳保险。

          而且只能享受实习补助。学生与企业的关系也相对松散,企业的一些管理制度对实习的学生来说是无效的,但是正式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哦。如果学生拿到了毕业证,要到企业正式上班,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了。

          第二类:已退休又被用人单位返聘的人员。

          现如今越来越多退而不休的现象,一些员工达到了法定年龄退休后,又被返聘到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这种退休返聘也使得一些优秀的老员工得到了发挥余热的机会,而且用工成本和培养成本相对低,所以很多企业非常欢迎这种返聘形式。

          但是这种关系也存着一定的风险,并不是说签了劳务合同,就没问题了。因为像这种特殊群体,如何发生了工伤,意外情况,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作为公司的员工,又不能逃脱连带责任。所以除了签订劳务合同,还是尽可能为员工上一份意外保险。在工资福利待遇上,如果员工确实很优秀,也应该是实现同工同酬,享受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这样才能更显人性化,激励员工积极主动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第三类:临时性人员。

          每个企业都会在特殊时期和不同季节,有一些临时性,短期的工作衍生出来。如果专门去设置一个岗位,专职来做,又有些浪费,没多大必要。所以,就产生了临时性岗位。比如说商场的促销员,售楼部发单员。属于临时性需求,没有特殊高的技术要求和含金量,员工来了之后,经过简单培训,就能快速上岗。基本是按一个阶段完成一定的任务来考核,核算工资。也有一些岗位属于日薪,双方提前谈好,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作任务,就可以干了。如果员工有事走了,也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工作节奏。当然临时性人员的管理因为相对松散,所以可以考虑团体险哦,这样的话,即使人员又流动,可以随时替换。在低成本的情况下,有一个基本的保障。

          当然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的人员,还有其它需要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比如企业把某项工作进行外包,聘人来干,也是要提前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相关事项。

          那么在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注意事项一、假如是个人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比如双方的名称,详细信息;合同约定期限;工作地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标准,职责(这些应该在岗位说明书体现)。

          注意事项二、具体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形式是计件,计时,还是按月,以及发放时间等。尤其是在工资待遇方面避免口头约定,最好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是发现金还是打卡。

          注意事项三、虽然签订劳务合同后,企业无需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但出了问题后,企业还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给员工办一份商业保险最为妥当了。

          注意事项四、即使是劳务合同,也要做到合理合法。比如有的合同中写道“因工负伤,费用处理,责任自担”,这些属于敏感词汇,有逃避责任的嫌疑,不要有。既然双方约定共同完成某些项目的任务或工作,就要本着双赢的态度,愉快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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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有关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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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员工想与公司解除劳务合同要赔偿吗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可不一样的,要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在公司单方面解除的话是有经济补偿的,不过劳务合同不一样,劳务合同是解除没有任何的补偿。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员工想与公司解除劳务合同,要赔偿吗

          劳务合同是解除没有任何的补偿。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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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劳务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了劳务纠纷,在双方各执一词也无法合理顺利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很多劳动者就会希望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进一步解决纠纷,让双方的关系恢复正常。那么,劳务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看看华律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劳务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单就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不会处理,此类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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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劳务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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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那么劳务合同有哪些特征及法律规定?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殊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我国有关劳务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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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专业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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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n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n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劳动者的用工单位;(10)派遣期限;(11)工作岗位;(1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A
    工伤认定书是要找负责的人拿吗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此问题你方可以直接咨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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