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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收养办理解除收养收养规定

收养条件

㈠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⑴丧失父母的孤儿;

⑵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⑴孤儿的监护人;

⑵社会福利机构;

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无子女;

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⑷年满三十周岁。

㈣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㈦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办理材料

㈠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⒁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⒂同意送养证明。

㈡丧失父母的孤儿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⒁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⒂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㈢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⑽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⑿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⒀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⒁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⒂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㈣收养继子女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⑷被收养人户口簿;

⑸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⑹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⑺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⑼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⑽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⑾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㈤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提交:

⑴收养申请书;

⑵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⑶收养人情况证明;

⑷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⑸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⑹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⑺被收养人户口簿;

⑻送养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⑼送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⑽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

⑾被收养人体格检查报告;

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的证件照(2寸免冠彩色横向近照);

⒀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

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⒂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第二步: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条件。(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童)以及社会弃婴的,在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60日。)

注:对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办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三步:科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第四步:局领导审批通过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地址: 广州市西湖路99号

咨询电话: 83333528

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27号4楼

联系电话:83300175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费用: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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