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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

[àn chá shǐ]
古代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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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官名,别称臬司、臬台、廉访。初设于唐代,至明代达到巅峰,自始即为一员。官阶或正三品,从三品,正四品各时期不等,以正三品为多。按察使一般皆专任,但亦有由布政使兼领者。[1][11][12]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具体说来,即:纠官邪,戢奸暴,平讼狱,雪冤抑,以振扬风范而澄清吏治。此外,朝觐庆吊之礼,与布政使同。[11]
(概述图为清代三品文官画像)
中文名
按察使
别    名
臬司臬台廉访
类    别
地方官职
初设朝代
唐代
品    级
明代:正三品→正四品→从三品→正三品;清代:正三品

历史沿革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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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唐贞观初,不定期派遣巡察使、安抚使、存抚使等职官巡察天下诸州,考核吏治。[1]神龙二年(706年)置十道巡察使,按举州县,两年一替。景云二年(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开元二十年(732年)改称采访处置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之上的地方行政官,其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设节度使之处亦兼任观察处置使。[2]唐代按察使置废精拳章无常,名称多变,其功能重在监察地方官吏之优劣与社会之治乱,尚没有司法之功能。[1]
宋代设置转运使,掌一路财赋,初亦兼领提刑,后别设提点刑狱,为后世按察使的前身,与唐代观恋试察使性质不同。[2]
辽代设置按察诸道刑狱使。辽圣宗开泰六年(1017年)秋七月,“遣礼部尚书刘京、翰林学士吴叔达、知制诰仇正己、起居舍人白宙洪断程翥、吏部员外郎南承颜、礼部员外郎王景运分路按察刑狱”。辽代按察使并非专设职官,而是由他官兼任,其职责为按察刑狱,较之此后各朝,其职责相对单一。[1]
金承宋提点刑狱之名设提企堡企刑使,承安四年(1199年)改名按察使,掌一路的司法刑狱和渗她店官吏考核。[2]泰和元年(1201年)六月己亥,金政府规定:“猛安谋克户每田四十亩树桑一亩,毁树木者有禁,鬻地土者有刑……按察司以时劝督,有故慢者决罚之承旬坑。讲项”从此,劝课农桑也成为按察司的职责之一。泰和八年(1208年)十一月丁酉朔,又将诸路按察使并兼转运使。[1]
元初立提刑按察使,后被撤销。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重新设置按察司,又增设浙东、海右、江南、浙西等道按察使。[1]至元二十八习欢提年(1291年)改称肃政廉访使[2]
明初复称按察使,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掌一省的司法。[2]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行省之下各道设置按察分司;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在府州县设置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531人为试佥事,每人按察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明代按察使司在机构设置上向下延伸到最基层的州、县,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各级行政官员的监察。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廉访司。靖难之役后重新改肃政廉访使为提刑按察使。[1]明中叶后各地多设巡抚,成为巡抚的属官。[2]
清沿明制,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2]清初,直隶不置按察使,设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巡道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巡道兼山西按察使衔。雍正二年(1724年)改直隶按察使衔,各省置按察使一人;同年授费金吾陕西按察使,张适甘肃按察使,是“参用汉人”之始。宣统三年(1911年,一说宣统二年[29],按察使更名为提法使。[4]

官员管理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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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清代“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岁、优贡生、荫生出身者为正途,其余俱为异途。异途经保举,亦同正途,但不得考选科、道。非科甲正途,不为翰、詹及吏、礼二部官。惟旗员不拘此例。”清代政府选任官员时的政策是以正途出身为主。[5]清代官制,入仕必须“身家清白”。凡八旗户下人,汉人家奴、长随,娼、优、隶卒子孙,一概不准入仕籍。凡八旗另记档案人改入民籍者,如本身系现任职官,则停其升转;若贤能出众者,京官由汉官保题汉缺,外官由督抚具题请旨;其原系旗缺者,出缺后不准再补,原系候补汉缺者,仍准补用,但停其升转。其八旗及汉人之家奴,经伊主放出为民者,分别由本旗或督抚咨部存案,俟放出三代后期子孙方准入仕,但京官不得至堂官,外任不得至三品。由此可知,在清代门第出身仍然作为官员选拔任免的参考因素之一存在,门第高低甚至成为官员能否得到升迁的重要制约因素。但也有出身寒微的官员因具才能任职期间著显著功绩劳绩,最终得擢按察使三品大员。[6]
虽极少数出身寒微的官员因显著功劳得以提升擢升要职,但出身门第仍是清朝选任官员时不可或缺的考量的条件。如雍正时期的祖秉圭为皇帝私家奴仆,得窜成为雍正帝心腹,雍正皇帝很赏识祖秉圭的才能,于是有意加意提升,两年时间,把他连升四级,从七品小吏一直擢升为安徽按察使这一三品大员。雍正皇帝诫勉之:应当感激皇帝破格知遇之恩。今已用你按察司员,应当竭尽全力,恪尽职守。若辜负皇恩,即会被追责。[6]

选任

  • 健康条件
清代文献中未发现对官员任职年龄的具体规定,但从其他相关史料规定及事例可以得知,如道光年间学者型官员曾任江苏按察使梁章钜曾总结:“古人以四十为‘强壮’之始,以五十为‘服官政’之年,以七十为‘致仕’之期”。清沿袭前朝规定,仍以70岁为基本退休年龄,但是实际只要身体健康状况尚可,能够履行职能,即使年龄较高,也不会因年龄原因而被令休勒休'致仕。当然在正常的情况下,官员退职一般是因为健康因素。如乾隆四年(1739年)七月初四日上谕,福建按察使伦达礼自到任以来,为人诚实,办事勤慎,“但是资去年伊始身体抱病”,只能卸任解职修养,否则短期内不能痊愈。结果伦达礼奉旨解职回京调理。嘉庆元年(1796年)十一月嘉庆召见贵州按察使尼堪巴图鲁,嘉庆皇帝看看年老体衰,不能清晰有逻辑条理地奏事答复,难以胜任按察使之一官职需要,所以令其留京等待其他职位安排。[6]
  • 素质条件
按察使职掌司法,总理一省刑名。因此,其任职相对其他职官而言,要求谙熟刑名律例,善于断案。乾隆十四年(1749年),贵州按察使介锡周因才识浅薄,草率审案,且年老多病而遭到贵州巡抚爱必达、云贵总督张允随会奏。最终介锡周卸任按察使。[6]
按察使同时作为督抚最重要的属员,只有勤政爱民、执法公正,方为称职。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凌燽任广西道御史时,为民昭雪冤屈,现场指挥救灾,屡有劳绩,擢升为江南按察使。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江西按察使。乾隆二年(1737年)十月,“奉旨实授江西按察使”。凌燽“以平民儒士出身,磨砺德行,建树功名”。为官期间,全心为民,体恤民众,施仁政。在其因需抚养母亲离开按察使任时,沿途哭泣着送别的百姓不绝于道。[6]
  • 籍贯条件
清代雍正之前对按察使籍贯的规定与布政使相同。不同的是令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按察司官员包括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下设有分巡道,分布在各府州县。副使常驻分巡道。雍正三年(1725年)奏准通永、天津、霸昌、大名等巡道俱改从直隶按察司衔,雍正四年俱改为河道。那么,雍正四年(1726年)以后,河南按察使不再是大名巡道的兼衔。不管河南按察使是否是大名巡道兼衔,对其籍贯都有一定要求,都符合由旗籍数量多到汉籍数量多的发展趋势。[5]
  • 简任方法
顺治十年(1653年)定按察司员缺,按照俸次和荐举两个条件升补。十二年规定按察使缺于布政司参政内升补,不必拘泥俸次。首先考虑有无荐举者,若有荐举者优先升补。没有荐举者再按照俸次厚薄升补。康熙三年(1664年)定“按察使缺由汉军支正三品俸郎中、御史、参政、苑马寺卿升。”十四年又令先升候补官员,后升应升官员。十六年又强调奉旨会推,应升官一概被推举,不再考虑其他因素。十八年定会推按察使时,从参政、副使、参议、佥事内选择保举具题。如果没有保举者,将卓异荐举之员按照俸次拟出具题。保举是由具有较高职位、资历、名望的官员充当,容易形成党派。因此,清政府于康熙十九年会推时停止保举。[5]
  1. 1.
    会推之法。《清史稿》记载,在中央大学士等京官与地方督、抚、藩、臬等高级官员选任,仍然沿用明代的官制,由大臣会推产生。清代于顺治九年开始采用会推的方式选拔任用官员。臬司等地方中央三品高级官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朝廷内官大员推举官员并加以任用。康熙二十二年奉谕旨:按吏部上奏建议,臬司官职出现空缺时按则例规定应由藩司属员布政使参政等官员升迁补任,现考察参政、副使等任职官员中少有符合按察使任职要求的官员,难以选用。此后,臬司官职出现空缺时将诸道官员不论其资历该地以及是否为官任职期满,也无论罚俸与否,由朝廷大臣一起会推决定是否任职按察使。这样就将按察使会推的侯选官缺从布政司参政、副使扩大到了巡道守道、粮盐道等职官,以便挑选更为合适的官员担任按察使。康熙五十一年,因布政使和按察使是督抚最为重要的属官,关系最为紧密,于是规定,在按察使大计考核时督抚不得荐举布政使与按察使卓异,以为绝夤缘、杜偏听。此后的藩臬二司的官职空缺时,不许督抚推选举荐官员授补。康熙五十二年,又将地方官员中适用论俸推升制度选任的按察使官缺,改为由吏部将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履历清单统一开单列出,令其引见,以供皇帝钦点补授官职。雍正之后完全停止会推之法,只有当皇帝对重要职位的人选拿不定注意时,每每命朝臣举荐会推以备参考。[6]
  2. 2.
    保举制度。有清一代历任皇帝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地推行适用保举制度。科举制,作为主要的选官方式,简单易行,被选拔官员不会对皇帝和选拔政体产生离心力,但这种制度考试内容形式僵化,不能根据官职实际需要选拔人才,有才之人也未必能通过科举选拔,使人不能尽其用,因此效率极低。而抛却负面因素,保举制度确实可以因时因人而宜,选出极具才能、办事高效的官员。清代布政使、按察使等三品以上高级官员皆由皇帝特旨补放擢升,他们起始因保举而被皇帝结识,因而可以说按察使是由保举产生。[6]
  • 回避因素
清代官员任职,按官制如果官员在调任之地遇有应该回避的地区,如遇有应回避的亲属等关系,即应该调往他处任职。历代统治集团之所以重视回避制度,其出发点即是避免官员借宗族、乡党、同寅等私情相互攀结形成朋党而拘私,防止官员陷于与本人有关联的各种社会人际关系或地区性利益之中,而碍于正确履行职权,损害朝廷的纲纪和权威。同时,也是为使有关官员能免除在任职地区受到诸种关系的干扰,在行使职权和处理政务时减少窒碍和免受嫌疑。[6]
清代官员回避制度中规定的回避包括:地域回避制度、亲族回避制度、特殊机构回避制度。[6]
  1. 1.
    地域回避,即祖籍回避,官员禁止在本人、父辈久居之地甚至与其相邻区域担任官职,康熙四十二年规定,“选补官员所得之缺……均行回避。如果有官员罔上欺瞒,就近任职上报谎称在远处为官,意图规避回避官制,选择任职官缺的优劣,一经查出,或是到任之后被总督、巡抚纠劾,按照规避条例革职查办乾隆九年也有规定:要求回避官员所在省、邻近省。[6]
  2. 2.
    宗亲回避是亲族回避的一种。清代官制规定:省级督藩臬以及州府县等官员,不得任命下本人直系及五服内等同宗亲属;父之姊妹担任任职衙门的所属官吏。雍正三年规定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及其所属道员,其族人候补各官必须回避的具体细则。乾隆二十三年蒲月,为符合回避定例,湖北按察使图桑阿调任河南按察使,原因就是图桑阿与湖广总督硕色为叔侄,其回避即是按例而为。[6]
  3. 3.
    姻亲回避,姻亲是通过男女通婚,而使双方家族形成的紧密关系,属于比较紧密的亲属关系。为防官员间借此攀党营私,各朝对此素来规定非常严格。如湖南按察使沈作朋的女儿嫁于与巡抚冯钤之子,二人为儿女亲家,于是沈作朋被调任湖北按察使,以为符例。云南布政使岑毓宝任职按察使期间,其妻弟王德宝经常擅自出入其衙门公署,遇事招摇。罗平州绅士与该司谊属至戚。狼狈为奸。又与候补知府蒋实英缔姻,并不呈请回避。云贵总督云南巡抚崧蕃知悉后据实参奏,岑毓宝虽已经升任贵州布政使,离开按察使任,但是仍被交吏部详议,遭革职处理。[6]

辖区

  • 明代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除两京不置按察使外,每省各置一司,与布政使司同。至于分司,划定全国为41道以设之。41道是:直隶(南京)6道;浙江2道;四川3道;山东3道;河南2道;北平2道;陕西5道;山西3道;江西3道;广东3道;广西3道;福建2道;湖广4道。惠帝建文时(1399~1402年),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按察司。成祖即位(1402年),复用旧名。至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定制,全国除两京外,各省俱设提刑按察司一所,并以其所在行省冠名,辖区亦以省为单位。[11]
  • 清代
清代按察使“省各一人”,其后有所增置和调整。顺治三年,增置江宁按察使一人。康熙三年,增置江北按察使,驻泗州;湖广按察使,驻长沙;甘肃按察使,驻巩昌。六年,定江苏、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名曰巡道,徙安徽按察使驻安庆。七年,定山西、陕西、甘肃为满洲缺。雍正八年,增置直隶巡道一人,综司刑名。徙甘肃按察使驻兰州。雍正二年,改直隶巡道为按察使。至是十八省均设有按察使。[18]八年,江苏按察使徙苏州。江苏隶此。[4]光绪十年新疆建省,以新疆镇迪道兼按察使。光绪十三年台湾建省,由台湾道兼按察使衔。[18]

考核

  • 考评标准
金泰和五年(1205年)二月己丑朔,鉴于各路按察使“以因循为事,莫思举刺,郡县以贪黜相尚,莫能畏戢”,金政府特别规定,“自今若纠察得实,民无怨滞,能使一路镇静者为称职。其或烦紊使民不得伸诉者,是为旷废”。这为金朝按察使的考评规定了具体标准。[1]
  • 大计考核
清代考核官员的方法沿用明代旧例。康熙四年,下令废考满法,自此大考成为清代的考课方法。对京官的考察叫“京察”,由各部院堂官从“才、守、政、年”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所属司员,一般在子卯午西年进行,考核最优者为一等。才守兼优者举荐为“卓异”,卓异是大计的最高等级。大计庸劣者以六法劾罢。不举不劾者为中等。[6]
按清代官制,按察使也属大计考核的对象,督抚根据治理地方的业绩评定按察使的考核等级。康熙二十三年,因为布政使、按察使是督抚最重要的属官,每次大计,布政使与按察使多被考核为卓异,容易结党营私,因此规定布按两司均不得列名卓异。康熙二十五年,因被评为卓异官员借朝觐之机行贪腐之实,增派百姓税赋,滋长种种不端之风,因此废除按察使朝面奏之权觐。只参考督、抚考核的评语文册,作为决定官吏是否贤能升降的标准。若官员被举荐为卓异,则按例擢升,甚至会被皇帝特旨越级擢补。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为防止督抚藩臬等一省高级官员朋比为奸相互勾结,布政使与按察使不得被督抚向皇帝推荐为卓异。[6]
  • 年终密考
每届年终,督抚都要将藩臬粮盐等司道府官员的治绩简单扼要给出评语,密封上奏,为皇帝对各级官员的升降奖惩提供参考依据,因此督抚对属员的密考评语在受考者的官职升降擢补扮演及其重要的角色。[6]

升迁

  1. 1.
    大考。清官制规定禁止官员在籍贯所在地为官任职,同时不能久任一地,防止官员于任职地区形成利益集团,危及中央集权。流官无规定的任期,每三年对在职官进行大考,以京官与外官考察对象不同,分为京察、大计。根据大考结果决定在职官员的升降擢免。清代,任职满三年称为俸满,官员的升迁根据任职时间又称为推升和即升。纵观整个清代,按察使的调动频繁,很少在一地任职时间能到俸满要求,尤其是按察使这类三品大员,往往推升者少,即升者众。频繁地调动,妨碍官员深掌握任职当地的具体民情、社情,对其职能的行使具有不利影响。[6]
  2. 2.
    特擢。特擢是也是清代的任官方式。特擢,一般是因为任职官员因为贤能兼备或是任职期间功绩劳绩卓著,由皇帝降职给予特别提拔。特擢官员一般未达俸满要求,所以属即升。特擢之例,康熙朝最多。[6]
  3. 3.
    内升、外转制。清代官制,内、外官互用互转,已有先例成制。顺治十二年九月,吏部奉谕旨:“朝廷官员,原本应当内官外官互用。六部、卿、寺等衙门官员,有才优经济堪任养民者,著各堂官开列;六科官员,著吏科开列;各道御史,童松吏部会同都察院查核速奏。其在外司道等官,品行著闻、政治卓越者,确察实迹,遇缺内转。务使内外得人,职事修举。”吏部议:“侍读学士以按察使用;太仆寺少卿、舜天府丞以按察使用。”康熙二十五年规定:“外官内升,初定司道每年三人,汉人以科目出身,且膺卓异、俸荐俱优者入。”这样以皇帝上谕和吏部则例的形式,考察内官外官的“卓异”、“荐举”、“才能”等项,以决定内官升任按察使职,或是由按察使这一外官职擢补京城内官空缺。[6]
  4. 4.
    督抚、藩司遭贬官降职为臬司也是臬司选提任用的非主要方式。[6]

权利职责

播报
编辑

品级

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司为按察司”,设按察使一员,正三品。[9]元朝设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为正三品。[21]
明初,按察使为正三品,洪武十三年(1380年),改使秩正四品,不久后取消设置。洪武十四年(1381年)复置,并置各道按察分司。洪武十六年(1383年),改按察使为从三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复定按察使为正三品。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改置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3]清代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省各一人。正三品。[4][12]

俸禄

  • 金朝
金朝外官俸禄及职田定例(部分)
资品
等差
钱粟
(贯石)
(秤石)
(秤石)
(秤石)
(匹)
(两)
职田
(顷)
正三
100
15
15
15
80
200
30
80
13
13
13
70
160
25
70
12
12
12
60
140
-[20]
  • 元朝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重定百官俸禄。是时,于九品中各分上、中、下3等,各品各等俸禄高低有序。至大三年(1310年),官员“俸钞改支至元”,改换方法为“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官员俸禄的大致状况如下表:[22]
资品
俸钞
正三
175
165
150
以上为元朝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俸例,单位:中统钞(两);
以下为元朝至大年间月俸定例,单位:至元钞(两)。
116.7
110
100
元朝按察使(廉访使)的职田状况如下表:[22]
元朝职田定例 单位:顷
类别
职田
北方(县院司官员职田)
16
江南(诸司官员职田)
8
  • 明代
洪武二十年(1387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岁禄标准,成为有明一代文武百官俸禄标准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三品的按察使月米35石、岁米420石。[23]
定制的俸禄标准是以米石计之的,但事实上却并非全支本色米石,而另有繁杂的“俸钞折色”变化。正三品的俸钞折色定例如下:[24]
岁俸(石)
本色俸(石)
本色俸内
折色俸(石)
折色俸内
实支米(石)
折银数(两)
折银(两)
折钞(贯)
420
144.0
12
84.70
276.0
4.14
2760
  • 清代
顺治十三年(1656年)议定的俸禄标准,成为被后来沿用的定制。按照定制,正三品的按察使俸银130两,俸米130斛。[25]
清代雍正初年实行耗羡归公,支发各官养廉银后,养廉银遂成为有清一代与正俸并行的俸禄制度。[26]
清代按察使养廉银定例
省区
直隶
山东
山西
河南
江苏
安徽
江西
福建
台湾
浙江
养廉银(两)
8000
6059
7000
8444
8000
6000
6000
6000
-
6000
省区
湖北
湖南
陕西
甘肃
新疆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养廉银(两)
6000
6500
5000
4000
3000
4000
6000
4920
5000
3000

职掌

  • 唐代
就职掌而言,《新唐书》记载,唐代按察使“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凡奏请,皆属于州”。[1][8]
  • 金朝
据《金史》记载,按察使“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与副使、签事更出巡案”,也职掌“镇抚人民、讥察边防军旅之事,仍专管猛安谋克,教习武艺及令本土纯愿风俗不致改易”。[9]
  • 明代
在《明史》中,关于按察使的职能有所记载,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另外按察使还要肩负纠正民风、查处冤假错案,进行吏治的职能。按照明朝的监察官吏制度,按察使主要职能体现在司法和监察两个方面,其中监察职能在明代更加突出,并且按察使的监察范围十分广泛,涉及行政、司法、经济等各个方面,如在地方官员监察中,按察使有权力对地方官员的廉政状况进行考察。作为地方监察的主体之一,按察使的地位和权力均很高,对明代府州县的监察实施也十分频繁。另外,在地方一般的行政和监察中,按察使可以单独行使其职权,但是如果遇到重大的行政或监察事件,此时按察使需要和承宣布政使以及都指挥使联合决议。该项规定正是明朝统治者之所以将省级权力一分为三的重要的表现,其用意是防止地方拥兵自重,对中央政权造成威胁。[7]
  1. 1.
    举荐和纠劾官员。明朝时期对按察使的处罚权力进行了规定,按照法令规定,如果地方布政使司和府州县的官员存在违法和失职的问题,按察使有权力进行笞杖以下的惩罚,但是如果存在判徒刑的严重惩罚,按察使需要进行上报,经都察院和刑部获批以后方可执行;对官员纠劾上也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纠劾事项需要明确时间,纠劾的具体事项,具奏需要明了。纠劾必须是属实的,不能存在打击报复行为,否则要严惩不贷。[7]
  2. 2.
    监察地方刑狱,纠正冤假错案。明朝时期,对地方一些非重大案件都进行严格的审级,地方审级分为三类,一是县州审级,府是第二审级,最后一个则是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这三个审级从低到高,需要层层告理,不能随便越级。由此可见按察司需要担负审级的职能,其中监察地方刑狱,纠正冤假错案就是其重要的运作方式。另外按察使还要进行冤假错案的纠正,根据明朝法典规定,只要存在冤假错案问题,均可以上告按察使,按察使必须要受理,不然则严惩。[7]
  3. 3.
    按察使还有一种特殊的职权,就是得纠弹御史。御史本身的职责就在于纠劾百官,如遇御史不法,则由按察使纠弹之。这是明代初年的制度。但中世以后,按察使此项职权,行使很少。至世宗嘉靖十二年(1533年)张孚敬慑于都察院权势,又奏准重申旧制,并定制御史被弹劾时,不得挟私报复。[11]
  • 清代
清代官制规定: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兼领阖省驿传。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充考察官,秋审充主稿官”。[1]具体职掌如下:
(一)司法职能
⑴审转民刑案件是按察使最重要、最为经常性的工作,包括:
  1. 1.
    覆审全省刑案。清代各省徒刑及徒刑以上刑案,经州县初审、府或道审转,都需要招解到按察使覆审、复核,这是按察使司法职能中主要且日常性的工作。雍正帝曾对按察使职能给予定位:专职处理直省狱讼民刑案件,审转州县案件,督抚咨部题奏案件都由按察使审决。[19]
  2. 2.
    审理自理案件。大清律例中有“臬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的规定,但哪些属于按察使自理事件,却没有详文加以明确规定。乾隆四十九年:“各省民间词讼,经州县审断不公,复赴上司衙门控告者,各省督抚亦令原审之州县回避,或亲提研鞫,或派员审办,方足以昭雪民冤。”上控至督抚衙门的民间词讼,常发按察使审理。[19]
  3. 3.
    审理京控案件。京控,因地方官未能秉公审断,苦主逐级上控且未被按察使、督抚衙门详加如实处理,在刑部接受办理之后,上呈皇帝,由皇帝下旨命令转交地方省级政府的重大命案。这类案件通常由一省最高长官总督、巡抚直接认定臬司负责审理审断作出拟判建议。清代臬司按官制则例规定虽专司一省司法事务,但在审转程序中,“外省刑名,遂总汇於按察使司”,省级地方司法的最终决定权都操在地方行政首脑督抚手中,“督抚受成焉”。因此按察使只能算作“省高等法院的常务副院长”。但由刑部转送按察使审断的苦主进京上控案件,按察使被赋予判决权在审理这类案件作出审断判决结果。[19]
⑵管理狱政。《清实录·乾隆朝实录》:“按察使,为通省刑狱总司。凡所属囹圄。并宜申严防禁。毋稍疎虞。方为无忝厥职。”乾隆皇帝的这句话,简明扼要指出按察使须加强对所属全省监狱的管理,不得有疏忽失职。按察使除总理刑名之外,同时兼有掌管全省监狱狱政事务职责。臬司职掌司法刑名政务,在其日常办公场所按察使司衙门常设司狱官职,由其主管按察司监狱的日常具体事务。[19]
⑶监督处决犯人。《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断狱》规定,各省州县被处以死刑判决案犯,由督抚从州县监狱解犯到省,审明案情详参题奏后,即关押在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待秋审后,被皇帝勾决确认将被处以极刑的人犯则关押在按察司监狱。人犯在处以斩绞等死刑时,由按察使与总督、巡抚等官员一起,监督死刑执行。[19]
⑷秋审主稿。秋审是省级按察使的重要司法职能。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造册”,即由按察使主办一省的秋审事务。[19]
⑸主管保甲、维护治安。清代保甲制度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制度,清人有云:“夫保甲,也刑名类也”,将保甲制度纳入刑名司法中。按察使通一省“刑名总汇”,职掌保甲、一省治安,因此该按察使任职省的治安情况成为按察使考课的重要标准。[19]
(二)监察职能
  1. 1.
    举劾督抚藩司。臬司职掌科道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对督抚藩司等上司的权力也能有所制约。同时滥觞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密折制度,对按察使监察职能的行使具有积极意义。按察使虽依附于总督巡抚,为其下属官员,但对督抚的贪黩败检之事负有以密折纠举弹劾责任。[19]
  2. 2.
    纠劾所属官员。《钦定吏部处分则例》规定:按察使下属各级各部门官吏如果有贪渎行为,按察使对其均有纠参责任,按察使不进行揭报,若被上级官员查核具题参劾,按察使会被追责处以降职调用的惩罚。按察使对属官的科道职能主要实现方式是参劾罢免监督下属官员。[19]

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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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祖(1221—1229),字继先,历任山东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山东东西道按察使。[13]
姚天福(1229—1302),字君祥,绛州人。至元十六年(1279年),任嘉议大夫、淮西道按察使,后转任湖北道按察使。至元二十年(1283年),迁山北道按察使。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复为淮西按察使。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授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13]
杨仲兴(1694—1775年),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梅城人,清雍正八年(1730年)中进士,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升迁湖北按察使。[33]
杨缵绪(1697—1771),广东大埔县人,清朝康熙六十年(1721)辛丑科进士,翰林院庶吉士,历任甘肃庆阳府、江苏松江府、广西桂林府及泗城府等地知府,乾隆二十二年(1757)迁任陕西按察使。[31]
蓝钦奎(1706—1785),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梅城人,清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进士,曾任山西按察使、山西巡抚兼提督等职。[32]
梁章钜(1775—1849),嘉庆壬戌(1802年)进士,曾任江苏按察使、山东按察使、江苏布政使、甘肃布政使、广西巡抚、江苏巡抚等职。[15]
林绍龙,字讱斯,广东嘉应州(今梅江区)西厢堡人,清朝嘉庆七年(1802)进士,曾任户部主事、户部郎中,后简放云南盐法道,为官清廉,调升云南迤南兵备道兼署云南按察使。[34]
丁宝桢(1820—1886),清贵州平远(今织金)人,字稚璜。咸丰进士。咸丰四年(1854年)至六年间参与镇压平远、独山等地教军和苗民起义。十年任湖南岳州知府,旋调长沙知府。同治二年(1863年)授山东按察使,次年迁布政使。[17]
邓华熙(1826—1917),清末广东顺德人,字小赤。光绪十二年(1886年)任云南池常道。次年任按察使、布政使,累官至安徽、山西、贵州巡抚等职。二十七年因病辞官返粤。[16]
岑毓宝(1841—1901),壮族,字楚卿,广西西林县人,清代云贵总督岑毓英之三弟,西林岑氏“一门三总督”之一。累官福建盐法道、云南按察使、布政史、护理巡抚兼护理云贵总督。[14]
黄遵宪(1848—1905),广东嘉应州(今梅州市)人,中国近代诗人、启蒙思想家、维新派政治家,曾任湖南按察使。[30]

官职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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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代
明代常服形制[27]
朝服:朝服是在朝廷举行仪典时官员们穿着的一种礼服。文武官员不论职位高低,都戴梁冠,穿赤色罗织的衣裳,以头冠上的梁数和所佩绶带的颜色、纹饰来区分品级。[27]
祭服:祭服系官员在陪同皇帝祭祀郊庙、社稷时所穿着,是祭祀活动的专用服饰。一至九品官的上衣都是白纱中单,上装是皂领缘青罗衣,下装是赤罗裳,赤罗蔽膝,颈挂方心曲领,其余冠带、佩饰与朝服相同。[27]
公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在朔望朝见、侍班、谢恩、见辞时,以及外放的官员每日清晨上堂时,须穿着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束带为定制。按察使为正三品官,服绯袍,在公服上织以散答花,无枝叶,径二寸。[27]
常服:官员们参加常朝、日常办公时穿着的官服即常服。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常服形制和公服一样,都是乌纱帽、团领衫及束带。文官的袍衫为一尺阔大袖,三品官腰带用镂花金。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定制,常服在胸背处增加动物纹样,文官三品为孔雀。这些鸟兽纹样都设计在方形边框之内,置于团领衫的前胸和后背。文官用飞禽,取其有文采之意。[27]
燕服:官员在非工作状态的日常闲居时,私下里穿着的便服。按照忠静冠服制度,官员们在闲暇时需穿着玉色内衫,系青色绿边的腰带,外袍为深青色,三品官员可以用云纹的深青色丝罗做外袍,在外袍的前后可以依照本人官职品级装饰相应的“本等补”,穿青绿色鞋子,配白袜。另外还专门设计了忠静冠,以忠静之名勉励百官“进思尽忠,退思补过”。[27]
  • 清代
顶饰:自二品以下,依例使用红宝石、蓝宝石、水晶和金、银作为顶饰。[28]
花翎:帽顶后面翎管中插缀的一根孔雀羽毛,即“花翎”,花翎尾端还有状如眼睛的图斑,被称为“眼”。按照品级规定,三品官员戴单眼花翎。[28]

官职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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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记载:“其僚属随事增置。”但并未说明按察使的具体僚属。[10]
金朝按察使之下设有副使(正四品),签按察司事(正五品),判官(从六品),知事(正八品)等属官。[9]
元朝肃政廉访司中,每道设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两广、海南二员),正五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书吏十六人,译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21]
明代,按察使之下设副使、佥事各若干人。各省因事置员,并无一定。副使、佥事官品,初年亦升降不定。至宣宗宣德五年(1430年)定制: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副使、佥事为按察使之佐贰,助理按察使处理司务。此外,也被遣差分道按察,人主一道。除副使、佥事外,按察使还有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司狱等属官。[3][11]
清承明制,按察使属官有经历司经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照磨所照磨(正九品),司狱司司狱(从九品),各一人。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掌检察系囚。经历、照磨所司视藩署。[4][18]
明、清按察使属官表
官名
员额
品级
备考(职掌)
经历司(经历
1
正七品
(明)掌管发文,移报行按文书,同经历印
(清)专司文件案牍的交接管理等事,在按察使衙署中担负首领职责
经历司(知事)
1
正八品
勘察刑名
照磨所(照磨
1
正九品
掌勘理卷宗(负责检查核对宗卷)
照磨所(检校)
1
从九品
职掌与布政使属官同(清初各省设有检校,后全裁撤)
司狱司(司狱)
1
从九品
检察系囚(管理全省监狱狱政事务)

官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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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职掌与布政使不同。布政使职掌以行政及理财为主,而按察使职掌以理刑及监察为主。例如石渠为山东按察使,审核重囚,日有平反。陶厘仲为福建按察使,惩治赃吏。按察使职掌虽则以理刑监察为主,但不限于理刑监察。例如刘纤为云南按察使,因俗为治,宽其禁令,深得少数民族怀念。[11]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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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作为一种职官,从唐代创设到民国废除,经历了一千多年,在中国地方行政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1]
按察司作为省级地方监察机构,在明朝初年备受统治者的重视,明朝中后期以后,巡、按权利日益膨胀,按察使的地方检察权利不断下降,但是在明朝统治史上,提刑按察使司对地方监察所起到重要的作用是极大的,在地方监察运作上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运作方式,其形成发展和消亡过程有其必然的原因,对当前中国地方监察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