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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

[yǔ xíng]
中国夏代刑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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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中国夏代刑法的总称。因夏朝的开国君主为禹,故名。相传禹继尧舜之位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并创制了肉刑。《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郑玄曰:“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干”(《周礼·秋官·司刑》注)。《唐律疏议》引《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禹刑的具体内容已散佚。[1]
中文名
禹刑
性    质
矛盾、冲突的产物
内    容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释    义
中国夏代刑法的总称
出    处
《左传·昭公六年》
开始时间
夏朝

目录

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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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作为社会上出现“察旬放乱政”亦即矛盾、冲突的产物,它既不是成就于一时的成文法典,也尝整应并非由夏禹个人所制定,而是在夏商两代的长期发展中,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察姜照虹墓的刑事法律糠请试性质的习惯法为主。至于以“禹刑”为名,实际上不过是“夏刑”的代称而已。
一般认为,请甩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达狱狼采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您颈寒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性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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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叔向在答复韩宣子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
语出:“《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代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