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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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破产,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称为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称为非自愿破产。

      从各国破产法看,享有破产申请权的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准债务人即法人理事、有限公司董事、无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清算人等。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破产申请权,但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申请应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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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程序 一、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 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 债权人 和 债务人 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 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 证据 ”。“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 营业执照 ,公民的 身份证 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 诉讼 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 强制执行 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 破产清算 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 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三)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 法规 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 清算 责任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 公司清算 的场合,根据 公司法 第184条的规定,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在 合伙企业 的场合,根据 合伙企业法 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 合伙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 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 立案 ,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 债权债务 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三)受理审查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 管辖权 ,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补正。

      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四)破产申请的驳回 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就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

      网贷还不上了,可以自己申请破产或坐牢吗?

      不可以自己申请破产或坐牢。网贷有上征信有不上征信的,不上征信可以缓一缓再还,但违约金很高,上征信的趁早还了,不然会影响信用。

      申请破产概述如下:

      1、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的资格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和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

      3.2企业破产法

      第七节 企业破产法

      一.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概述

      破产(bankruptcy)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务的活动。广义上的破产还包括为避免企业破产而进行的重整和和解制度。

      破产制度的功能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是界定破产条件、调整破产过程中各类社会关系的法。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开始实施(1988年8月1日)满3个月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正确理解和执行《破产法》做出许多详尽规定,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弥补了《破产法》适用范围的不足,但仍将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减少了以往政策性破产的不合理措施,细化了破产程序和当事人的权责,使破产制度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新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届时废止。《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3.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的概念和组成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债务企业财产和经营事务的临时性机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3.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务企业的债权人组成的 ,审议决定破产实施过程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重要事项的临时性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通常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5.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企业依法拥有的财产,是该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物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人民法院撤销前述行为取得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二)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2.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债权申报范围

      债权人可以就下列债权向管理人申报: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4.免于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五.重整和和解

      (一)重整申请

      重整是指债务企业采取措施恢复和提高清偿能力的过程,是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补救性措施。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法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和解申请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五)和解协议的执行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六.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情形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分配

      管理人依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管理费用,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 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人生如戏2024-06-20 14: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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