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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诉讼中主动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侵权标识 一起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案件圆满调解
2024.03.27浏览2132原创专栏:知识产权
曾华华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师,电话:15327391613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成功代理数十起知识产权案件,参与办理的“桥梁伸缩缝”案件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20-2021年度“十佳盈科青年诉讼律师”、盈科全国2022年度优秀专业化律师(知识产权方向)。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指导中心专家库专家,选聘为湖北省部队法律服务社会律师人才库成员,入选张富清老兵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登峰律途》、《盈科律师的法律观察与研究》的特约撰稿人之一,连续多年评选为“优秀党员”、“优秀律师”、“英才律所”。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研究,撰写知识产权研究文章达60多篇,并与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行为法学会、武汉地区公证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交流关系,紧密跟进国内知识产权理论前沿与司法实践。持续多年对加盟连锁所涉及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了解开展特许经营的程序、规范,撰写系列研究文章10多篇,并系统性地整理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可以为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及规范性文件,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开展加盟连锁服务。2017年至今,成功代理多起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疑难复杂案件。成功的服务经验:代理多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并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具有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的服务经验,帮助客户管控法律风险。代理的多起专利案件,成功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帮助客户成功维权。202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参与办理的专利侵权案件300万元赔偿。成功在多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为被告争取到合法权益,其中在杭州某法院被起诉100万元,经一审、二审达成调解,仅赔偿15万元;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起诉55万元,一审判决仅赔偿10多万元;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起诉105万元,一审判决仅承担律师费30000余元。2022年5月,为武汉市软件行业协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专题讲座》。【专业优势】专业领域专注研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法院审判的难点问题认定,都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对于维权流程形成了标准化、协作化的发展,并且掌握公证取证、时间戳取证、公证云取证等覆盖较全的方式,对于网络侵权有专业的研究,熟悉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的行政查处、民事诉讼及刑事处理的流程,过去代理过大量知识产权的案件,为许多国内大型知名企业和品牌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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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

一、案情介绍

笔者在2022年12月武汉疫情期间,代理了一起涉及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商标权利人是一家汽车配件的制造企业,侵权方也是汽车配件的制造企业,两家公司曾经有过商业合作,后来,侵权方在终止合作后,一直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突出使用商标标识。

原告(商标权利人)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有效期内,并且将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享有企业名称权。原告通过广泛地市场宣传和商业运营,包括线上线下的方式,全方位大量地使用“派某”字样,使得“派某”字样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派某”字样,并在其工厂、产品、服务等不正当地大量使用涉案商标“派某”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及的产品、服务与原告持续经营十多年的产品、服务重合,经营地域重合,企业客户重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是原告公司的商品(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

经过了对本案的有关事实的梳理,笔者认为被告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侵权规模较大,从侵权的性质来看,既构成了商标侵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相应的诉请列为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及赔偿损失、维权合理开支。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一审开庭后,被告主动变更了企业字号,停止了侵权行为,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不得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不得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在一审开庭后主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再包含原告的商标字样。

二、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本身就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而且,被告使用的企业字号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相同,两家公司处于同一个地域,经营领域、服务客户都高度重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主动更改字号的行为正是侵权行为的补救措施,希望能够达成和解。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以被告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原告获得合理赔偿的方式平息了本次纠纷。

此次调解,基于完整的诉讼策略和详实的诉讼准备,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为客户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华华在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退役军人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指导中心专家库专家,选聘为湖北省部队法律服务社会律师人才库成员,入选张富清老兵法律志愿服务团成员,《登峰律途》、《盈科律师的法律观察与研究》的特约撰稿人之一,连续多年评选为“优秀党员”、“优秀律师”、“英才律所”,在全国100多家分所中脱颖而出评选为2020-2021年度“十佳盈科青年诉讼律师”、盈科全国2022年度优秀专业化律师(知识产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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