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包含哪些新规定

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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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合理时间,应当具有正当性。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关于合理路线,应当根据个案做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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