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有什么要求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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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以离婚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同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离婚;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可。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不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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