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判决前提

婚姻无效的判决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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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间有哪些区别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2)申请人范围不同。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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