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提

拒不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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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亦即构成此罪的条件包括: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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