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追索工程款胜诉案例

华律网 2024年01月24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上海M公司办公室装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DS路**号JF大厦9F办公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9F工程),合同价款为5,752,644元,工期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2月15日。2020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DS路**号JF大厦5 8F办公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5 8F工程),工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新增工程报价为4,968,653元。因被告签署补充协议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5 8F工程款,导致原告长期垫资、无法正常施工,后因原告经济严重困难无法继续施工。2020年12月中下旬,9F工程及5 8F工程陆续竣工,被告已于2021年1月下旬入驻办公使用。2021年7月2日,经双方结算,9F工程及5 8F工程造价共计9,728,931.5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0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5,718,931.57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上海M公司办公室装修合同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效力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现原告已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且验收通过,被告应按约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就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根据查明事实可见,原、被告已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单,被告理应按此结算单所载金额向原告给付工程款。虽然被告对该份结算单上LWZ的签字和业务专用章的加盖有异议,认为被告公司的业务专用章一直由LWZ持有,LWZ的签字盖章行为系个人行为不能代表被告,但一方面,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所称的公司业务专用章为LWZ所把持的事实存在,即便存在也系被告管理不善所致,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负担;另一方面,被告庭审时也承认LWZ系被告公司的副总、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队的聘请、以及涉案工程的施工,且结合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多份材料,包括签证单、进场确认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竣工验收单均有LWZ的签字,原告有理由相信LWZ有权代表被告签署涉案工程的相关材料。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此,根据被告所确认的结算数据,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的工程款总价为9,728,931.5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401万元,被告尚欠付原告5,718,931.57元。现质保期亦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718,931.57元,有事实根据、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6.5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60日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97%。6.6工程质保金3%,在质保期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中途发生相关质保金扣除的,仅支付剩余费用”的约定,9F工程系2020年11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5 8F工程系2021年1月31日完成验收,但原告并未举证其于2021年7月2日前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被告,故本院以2021年7月2日双方完成结算,作为被告对结算无异议、视为同意的起算点,根据第6.5条的约定,被告应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97%,即被告需于2021年7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尚欠付的工程款5,427,063.62元(不包含质保金291,867.95元)。然被告未给付,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利息标准尚属合理,但利息的起算时点并无依据,本院调整为2021年7月24日起。
      至于原告主张的质保金291,867.95元的利息损失,该部分质保金包括9F工程及5 8F工程的质保金,根据第6.6条“在质保期满1年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的约定,9F工程的质保期应于2021年11月28日届满,则9F工程的质保金应于2021年12月17日前支付,然被告未按约给付,故被告应负担自2021年12月18日起的利息损失,但现原告自愿同意该质保金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1日起算,此系原告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5 8F工程的质保期应于2022年1月31日届满,则5 8F工程的质保金应于2022年2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然被告未按约给付,则该部分利息损失应从2022年2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开始计算,但现被告同意自2022年2月1日起算,此亦系被告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H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18,931.57元;
      二、被告上海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H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式:以5,427,063.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被告上海M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1,867.9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被告上海M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律师点评:建设工程案件,签证资料是保障回款的重要凭证,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有专人负责签证单据的编写、签章跟进、存档、检核,本案能够胜诉的重要原因是证据资料保管较为完善,能够基本还原案件事实,最终保障胜诉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