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学群律师亲办案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胜诉

华律网 2024年06月14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第三人: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程某。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第三人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程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案中,根据周某2023年1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某持有的某科技公司51%的股权系周某委托王某代持。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现王某已从某科技公司离职,且其持股比例超过50%,故其请求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至周某名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周某、某科技公司、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案一审中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周某、第三人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某名下5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周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