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申请赴台(其他事由)指南

近期更新2024.01.14 浏览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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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其他事由)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1、因私事前往台湾: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前往台湾: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意见: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其他人员一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五)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1)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2)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相关情况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时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暂住证明或居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可凭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返回大陆。

四、签注种类及申请事由

D签注:定居、返台

J签注:居留、返乡、依亲

T签注:探亲、团聚、探病

L签注:旅游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乘务人员。

五、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

一次签注一项20元。

一次加注一项20元。

多次签注一项100元。

延期一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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