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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

是指日益发展的科学、 技术、生产和消费领域相互联系的过程
科学技术进步,简称“技术进步”,指广泛利用科学技术成果,不断完善社会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各个方面,以便具体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它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社会生产效率提高的主要源泉。[1]
科学技术进步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把科研成果用于科技研制和工程方案;组织新技术的生产;完善组织生产、劳动和管理的技术手段、形式和方法;扩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使用范围,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技术改造。它是科学、技术、生产和消费领域不断发展的过程。[1]
从实际利用科学成果的角度来看,科技进步大体上可分为以下阶段:(一)基础科学研究和探索。解决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界力量的新方法的一般任务。(二)应用研究、设计、试验工作和社会经济研究。它们是现代生产在科学技术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行业性的专项应用科学研究以及设计、工艺和试验工作是这一阶段的最主要部分。(三)生产技术的发展。在这个阶段,国民经济各部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获得新的能源和材料,运用先进的组织生产劳动的方法,进一步完善管理的组织和方法。[1]
中文名
科学技术进步
外文名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2]
别    名
技术进步[3]
概    念
是指日益发展的科学、 技术、生产和消费领域 相互联系的过程[4]
科学技术戒键府采员进步
【注音】kēx凝影uéjìs连旬永hùjìnbù
【释义】是指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兰才套懂踏禁催,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盛己雄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胶达局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并且,科学技术进步法还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都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