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

华律网 2024年06月12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2023年8月3日,原、被告与案外人张三三方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成立R口腔诊所,营业执照登记者为被告;甲方(被告)出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原告)出资1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0%,丙方(案外人张三)出资8万元……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被告)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原告后共向被告转账出资款101000元。在此期间被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未告知原告,未就公司营业利润进行分配,也未将原告的全部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怠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亦未将原告工商登记备案为股东身份。原告认为,双方现丧失了订立《合伙协议书》之信赖基础,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伙协议书》第八条,原告可以随时退伙并要求被告回收股份,但被告却拒绝退还出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办案过程】

      本案当中,在开庭前,我们和对方反复沟通,对方表示愿意退钱,结果又迟迟不退钱。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曾约定过无条件退股。所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赢得了本案!本案大获全胜!

      【相关法律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3民初3661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甲,女,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兆丰村北村老街30号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乙。

      第三人: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高新R口腔诊所。

      负责人:乙,系该公司店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甲与被告(反诉原告)乙、第三人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高新R口腔诊所(以下简称:R口腔诊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资款101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000元,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合意共同出资设立第三人R口腔诊所,将该5000元借款转为对R口腔诊所的出资款。2023年8月3日,原、被告与案外人张三三方签订《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三方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成立R口腔诊所,营业执照登记者为被告;甲方(被告)出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原告)出资1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0%,丙方(案外人张三)出资8万元……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被告)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原告后共向被告转账出资款101000元。在此期间被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未告知原告,未就公司营业利润进行分配,也未将原告的全部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怠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亦未将原告工商登记备案为股东身份。原告认为,双方现丧失了订立《合伙协议书》之信赖基础,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合伙协议书》第八条,原告可以随时退伙并要求被告回收股份。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但被告却拒绝退还出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乙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合伙关系,在合伙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请应予以驳回。2023年8月3日双方及案外人张三共同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各自出资金额、出资时间,三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符合合伙设立的基本原则。目前诊所经营尚在起步阶段,亏损严重,没有盈利,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没有依据,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被答辩人在合伙期间未足额出资,被答辩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合伙协议书》约定,各方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完成出资,被答辩人出资金额为12万元,其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出资,答辩人多次催被答辩人完成出资义务,但被答辩人多次推脱,且至今出资不足,未按协议履行形成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应出资金额30%的违约金。答辩人对此违约责任将在反诉中提出。三、被答辩人擅自传播对答辩人及合伙事务不利的盲论,造成经营损失,应根据约定比例对合伙事务亏损承担相应责任。被答辩人在合伙事务中主要负责技术管理,作为当时诊所唯一的执业医师,在诊所开业两周后即要退伙,后与答辩人约好继续在诊所工作一月,在诊所招到新的执业医师后再商量退伙事宜,但没工作两天就离开论所,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私自将执业医师证拿走,导致门诊事务停摆,无法开门营业。被答辩人在离开诊所后,私下在员工中传播其与答辩人在打官司答辩人没有钱了,工资发不了,并煽动员工离职,导致诊所人心惶惶,员工陆续离职,对工作环境和业务开展造成恶劣的影响,造成营业亏损。《合伙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合伙店面的利益,被答辩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合伙店面利益,对店面的停业和亏损负有很大责任,被答辩人应对合伙亏损承担相应责任。四、合伙协议约定退伙要求明显加重答辩方责任,应根据合伙原则做相应调整。《合伙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答辩人)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该约定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各合伙人的创业初心,让各合伙人无后顾之忧将合伙事务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但被答辩人在诊所开业两周后即要退伙,其做法无疑违背了合伙初衷,入伙即要退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如果按该协议履行,则加重了答辩人作为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被答辩人退伙应经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并清算完毕。根据合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被答辩人应在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后获得其财产份额。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自愿入伙,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利益共享、分险共担,维护合伙店面的利益。但在合伙经营严重亏损未经清算,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的情况下主张返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请。

      被告乙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及案外人张三签订《合伙协议书》,一致同意成立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高新R口腔诊所,经营项目为口腔专科门诊。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出资12万元,占总投资金额的30%,各方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完成出资。协议第五条约定“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应出资份额3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并未按约完成出资份额,经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后陆续完成出资101000元,未依约足额出资,已经违约。故反诉原告现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请予以支持!

      反诉被告甲辩称,不认可其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在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将合同已进行修改,故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人R口腔诊所述称同被告乙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伙协议书、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诊所备案凭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领卡业务凭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任命书、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经审查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8月3日,甲(乙方)与乙(甲方)、案外人张三(丙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成立R口腔诊所,经营项目为口腔专科门诊,经营地为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80号万科***9幢2单元106、107室,营业执照登记者为乙;合作期限为长期,乙出资2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0%,甲出资1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0%,张三出资8万元,甲乙丙三方均应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完成出资。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1)甲乙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经营权及盈利权;(2)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份额的,另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3)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甲方负责合伙店面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可根据实际惰况更改);(4)未经合伙人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私自以合伙店面进行业务活动,若业务活动获利,所获利益归甲乙丙合伙人所有,若业务活动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5)甲乙丙三方不得利用合伙店面从事传销等任何的非法活动,否则,由直接行为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另一方无关,同时该合伙协议自动终止;(6)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损害合伙店面的利益。该协议第五条约定违约责任:(1)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谨遵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应出资份额30%的违约金。该协议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乙)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

      再查,李四从王二处租赁了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80号万科***9幢2单元***室、***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78.8平方米)用于R口腔诊所经营,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31年6月20日止,月租金26820元。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领取营业执照。R口腔诊所于2023年6月27日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乙为负责人。R口腔诊所于2023年7月31日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备案,登记法定代表人为乙,主要负责人是赵英杰。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二路支行开立了账户(账户名称: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号码:***************),用于R口腔诊所经营。

      又查,2023年7月29日、8月5日、8月9日,甲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乙转账5000元、15000元、10000元,共计30000元。2023年8月3日、8月5日、8月14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2日,甲通过微信方式向王二分别转账20000元、10000元、5500 元、4500 元、500 元、500 元,共计 41000元。甲表示于2023年8月20日以现金方式向王二支付出资款30000元。2023年8月20日,乙通过微信向甲发消息:“今日甲交给王二(我本人)3万元现金(合作合同12万内的应付金额。交接3万现金后已付金额为10万。后续2万协商1周后付清。不以合同第三条付款时间为由判定违约。乙约定1个月后有合适股东入股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全额退款甲12万股东入股资金。”2023年9月22日,乙通过微信向甲发消息称:“商量个时间,把你的钱退给你”,甲回复:“你准备好了我直接发卡号。”乙回复:“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甲询问:“那你打算怎么退?”乙回复:“10月10号给你转1万,剩下的9万1赶12月10号一次性给你。”甲回复:“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伙协议书》应受该协议约束。根据该《合伙协议书》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有退股的要求,由甲方(乙)一人按合同显示的金额无条件回收其股份。原、被告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10月10号给你转1万,剩下的9万1赶12月10号一次性给你。”原告回复:“行。”说明双方已经就被告退款达成合意,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01000元,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发送的聊天内容中明确表示:“今日甲交给乙(我本人)3万元现金(合作合同12万内的应付金额。交接3万现金后已付金额为10万。后续2万协商1周后付清。不以合同第三条付款时间为由判定违约。乙约定1个月后有合适股东入股西安A管理有限公司,全额退款甲12万股东入股资金。”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返还出资款101000元;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王二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乙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反诉原告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