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之丨麻醉精神类药品释义

华律网 2024年06月17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使人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并形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和瘾癖的药品。

      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国家将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根据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1950年11月,《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发布(现已失效)。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现已失效)。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现已失效)。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1988)第24号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现已失效)。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现已失效),2005版目录列管麻醉药品121种,列管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列管第二类精神药品130种。

      2007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2007年版目录列管麻醉药品123种,列管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列管第二类精神药品132种。

      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如)(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2013年版目录列管麻醉药品121种,列管第一类精神药品68种,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81种。

      2015年4月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于20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9年7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9月1日起“一、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二、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三、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9年12月1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将瑞马唑仑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108号),决定自2020年1月1日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具有成瘾性或者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我国对列管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药品生产过程中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全新设计和筛选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属于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毒品。据统计,我国目前列管的新精神性活性物质一共有170种(不包括整类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根据结构特征和药理作用,国内权威专家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合成大麻素类(53种)、合成卡西酮类(50种)、苯乙胺类(26种)、色胺类(5种)、氨基茚满类(2种)、芬太尼类(12种)、其他类(12种)十类。①

      我国列管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时间流程和物质种类、数量包括:

      2001年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35号,现已失效),将氯胺酮原料药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氯胺酮制剂(注射剂和粉针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医生处方使用,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

      2003年2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药监安〔2003〕56号,现已失效),将氯胺酮游离碱及其可能存在的盐均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2004年7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氯胺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25号,现已失效),将氯胺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及其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在已列管氯胺酮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1日起进一步将4-甲基甲卡西酮、BZP、JWH-018等13种新精神性活性物质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进行管制。

      ①马岩、王优美主编:《新精神性活性物质办案实用手册》,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2015年9月24日,国家禁毒办联合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印发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一次性列管了116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7年1月25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于2017年3月1日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戊酰芬太尼4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

      2017年5月22日,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于2017年7月1日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1-环己基-4-(1,2-二苯基乙基)哌嗪(MT-45)、4-甲氧基甲基苯丙胺(PMMA)和2-氨基-4-甲基-5-(4-甲基苯基)-4,5-二氢恶唑(4,4′-DMAR)4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

      2018年8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于2018年9月1日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

      2019年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于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

      易制毒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或者化学配剂,分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2005年11月1日施行、2018年修正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件列示,我国将三类23种易制毒化学品列入列管目录。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包括: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①

      2008年7月8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于2008年8月1日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于2012年9月15日起将邻氯苯基环戊酮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2014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①编者注:①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②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③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2014年5月12日,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将1-苯基-2-溴-1-丙酮(又名溴代苯丙酮、2-溴代苯丙酮、α-溴代苯丙酮等)和3-氧-2-苯基丁腈(又名α-氰基苯丙酮、α-苯乙酰基乙腈、2-苯乙酰基乙腈等)增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2017年12月22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简称4-ANPP)、N-苯乙基-4-哌啶酮(简称NPP)、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简称β-氯代甲基苯丙胺,又名氯代麻黄碱、氯麻黄碱)三种物质增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将溴素(又名溴、液溴,分子式Br2)、1-苯基-1-丙酮(又名苯基乙基甲酮、丙酰苯、乙基苯基酮)增列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