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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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解读
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和完善诉讼活动提供了保障。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明法律事实成立的有力证据,而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设定的科学与否将直接导致鉴定证明力的强弱。
新的鉴定通则较以前的更加全面细致,增加了诸多可操作的新规定。
在通则中,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规定一致,均要求统一受理。至于服务成果的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不像律师事务所那样而是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这样的规定是出于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毕竟司法鉴定是为各种司法程序服务的。所以,为了完善司法鉴定的证据意义,对应于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有所突破,今后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应当出庭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先委托后签订代理协议的司法鉴定程序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流程一致,但司法鉴定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代理协议就能化解潜在的各种争端,属于一种制度的创新。
司法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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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伤人的伤残鉴定程序
简介:本文是关于故意伤人后伤残鉴定程序的介绍,方便用户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伤残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伤残鉴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以后,或者病情稳定以后,具备鉴定条件时向专门的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是否复核鉴定条件有鉴定部门鉴定。
2,实践中具体操作有三种方式:
A,向交警队提出申请,由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B.向律师事务所申请,有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C.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
学生伤害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