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华律网 2017年01月16日

      律师观点分析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当事人就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其中厂房租赁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租金价款,但被告已实际长期占有、使用该厂房,依法视为不定期租赁,并参照本地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价款,故被告作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显已违约,依法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厂房租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