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
0
- 公共秩序
- public order
- 社会秩序
- 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目录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府棕霸院国的骗谜旋重大利益、基本政策燥浆脚、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少拒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谅陵颈“安全阀婚立”制度恋腊精翻试臭。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