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不开放赎回的私募基金后得不到收益,如何解除私募基金合同?

华律网 2024年05月21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1、申请人艾某在银行推荐下认识了XXXX一号私募投资基金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承诺申请人购买该私募基金将会获得年10%的基金投资收益;

      2、2018年2月8日,申请人签订了XXXX一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向被申请人华X公司支付了408万元,购买了该私募基金400万基金份额,每1元对应1基金份额,其中8万元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费用。

      3、基金合同规定,私募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利率为年10%,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方便基金收益计算而设,私募基金设立期限为20年,在此期间不允许投资人进行赎回;

      4、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申请人华X公司多次未按时或不发放投资收益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98万元基金投资收益;

      5、2020年3月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案涉财产份额的募集款,被申请人仅返还申请人200万元基金募集款,并出具申请人持有200万基金份额的资产确认书;

      6、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发放30万元的基金投资收益,2021年9月后被申请人停止向申请人发放投资收益;

      7、2021年11月2日被申请人提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商议私募基金进行退出,案涉基金物业由物业原持有人进行回购,基金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转化为合伙企业的股份;

      8、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7日会议投票进行表决,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表决票邮寄至管理人指定地点;

      9、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发表《决议公告》,宣布议案通过,案涉基金物业由物业原持有人进行回购,基金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转化为合伙企业的股份;

      10、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委托我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返还200万元基金募集款、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及承担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11、2023年4月25日,我方同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福田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完成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12、2023年11月1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200万元款项、自2021年9月27日起以同期lpr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以及承担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办案思路】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合同选择了由仲裁院管辖,因此本案的民商事解决方式除了调解外由仲裁院进行裁决。由于仲裁裁决重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特点,且本案基金合同规定了基金设立期限为20年,在此期间不允许投资人进行赎回,如果不存在十分充分的证据,我方想要解除合同是比较困难的,败诉率会十分之高。

      2、被申请人将基金合同所涉物业的权利转移至合伙企业,并要求申请人同意将基金份额转换至合伙企业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的权利转化为公司股权,其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被申请人在案涉物业仍在出租的情况下就停止对申请人发放基金收益,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致使申请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被申请人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和通知存在重大瑕疵,基金管理人并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参与会议监督计票,也未在基金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申请人参与会议;一部分赞成通过该议题的表决票的邮寄时间超过了会议表决的时间,除去无效票后,无论是按照基金份额的比例抑或是基金持有人数的比例均未达成有效决议需要的2/3。

      【庭审过程】

      1、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企图以该基金是封闭20年的基金,该期限内不允许赎回的约定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思自治来反驳我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0万元基金募集款的请求。

      2、我方对被申请人企图转移基金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质询,质询其为何只保留关联公司的基金份额,但是要求其他基金持有人将基金份额转换至合伙企业股份,是否被申请人企图转移资产。被申请人无法对我方的提出的质询作出和理解,仲裁员对于案件的事实的真实性已然偏向于我方。我方还对被申请人提出质询,为何在案涉物业仍在出租,基金仍有收益的情况下不发放基金收益,这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对案涉物业仍在出租的事实无法进行否认,企图混淆视听,导致仲裁员进一步愿意采信我方提出的证据以及对于案件的陈述,最后仲裁员要求被申请人对于我方的质询庭后进行补充。

      3、我方紧紧围绕被申请人企图转移基金资产违背了合同义务的事实、被申请人并未按时发放基金收益违背了合同约定的事实进行辩论,切断了其企图以该基金是封闭20年的基金,该期限内不允许赎回的约定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思自治来反驳我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

      【案件心得】

      收到仲裁院支持我方仲裁请求的裁决后,我不但感慨:

      时下经济的发展已经让人丧失了最朴素的情感,法律阻挡不了人们对利益的狂热欲望和追逐,法律的纠正杯水车薪,市场经济中各种诱人上钩的投资方式层出不穷,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能像我方当事人一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帮助,让金融公司返还自己的血汗钱!每个投资者都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在感觉不对劲的时候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别让自己几十年的积蓄化为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