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迪庆谷云华律师网 2022年10月17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W承包了K承包的县幼儿园及廉租房木工事宜,承包后W带领施工队共计做工6个月,工程款总计850000.00元,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K仅支付工程款620000.00元并出具《欠条》,该欠条明确K今欠W在XX县幼儿园及廉租房木工工程款230000.00元。后经W催促于2018年5月付款20000.00元工程款,随后经W催促仍未付款,遂于2019年3月3日再次向W出具《欠条》,欠条明确K今仍欠W在德钦县幼儿园幼儿园及廉租房木工工程款210000.00元。经催促K以各种理由推诿

      裁判结果

      被告K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W支付工程款2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W按照约定完成XX县幼儿园及廉租房木工事宜,K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