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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
近期更新2024.08.15浏览7W+作者:华律网
变更诉讼请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变更自己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判决的请求,而狭义的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原告变更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那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如何写呢?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期限是多久……下面华律网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知识,包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期限等,欢迎大家浏览!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文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国营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林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______,______化工厂办公室主任。

增加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陈______拆除在______化工厂土地上所建之新楼房和旧平房,退回被其侵占的土地计63. 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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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网友提问:

您好,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在起诉状中我原来是索赔1万元,开庭后我想索赔3万元,可以吗?能否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谢谢!

律师解答:

可以变更,这是你的权利,不过法院会征求对方意见,如果对方同意当庭答辩,可以继续开庭;如果对方要求重新指定答辩期,只能往后推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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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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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及风险

二审上诉变更诉讼请求的处理及风险

一、在上诉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但二审法院有独特的处理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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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第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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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何时提出

关于变更诉讼,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请求变更诉讼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才最为正确呢?一般拉说,民诉法的额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变更诉讼请求何时提出?

《民诉法意见》(1992)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证据规定》(2001)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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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

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民诉意见和证据规定都有体现,但有冲突。

第一,《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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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答辩期限是多久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常会变更,从而最大程度地调整其诉讼效益。一般来说,诉请变更之后,法院都要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但也非绝对。笔者以为有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再给予答辩期:

一、随着对庭前工作的重视,证据交换程序的应用,原告改变诉请是由被告应诉答辩后引起,也就是被动地改变诉请,以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这种情况下,无须再提示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因为原告已认可了被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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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后管辖异议

被告在一审答辩期间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准许后,法院应重新给予指定举证期限。依据为《民事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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