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华律网 2024年01月11日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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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目前来看,信用担保可以说是未来发展的主流格局,而我们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都属于信用担保,但是我们也容易把二者混淆,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呢?为了解答疑惑,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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