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元。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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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
本报讯(李*虎记者阮*桑)记者获悉,省人口计生委近日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自1979年起,我省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自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发给儿童保健费每月4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我省将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省城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居民均可受益。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后,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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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该由谁发?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1999年1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像这类在我省工作,户口在外省市并在外省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由户籍所在地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