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工伤后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华律网 2020年02月19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石某2012年6月到公司上班,从事空调售后安装维修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石某2014年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后一直在单位上班。2019年公司陆续裁减人员,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所在的部门效益越来越差,石某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希望自己被裁减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就是不裁减他。

      石某于是想到找律师帮助,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本律师。通过面谈了解基本情况后,本律师决定接受其委托,为其提供帮助。鉴于情况紧急,不立刻采取行动可能得不到补偿。于是本律师当日为石某制作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函告》,并指导他签名按手印,指导他向公司邮寄,保存了所有证据材料。

      之后,按照石某的委托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公司(被申请人)向石某(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意见】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受工伤,并评定为伤残9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五)》第六条也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工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请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申请人以工伤9级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被申请人每年安排的旅游是公司给予部分员工的福利,不是年休假性质,不能折抵申请人应休的年休假。

      【案件结果】

      开庭前,公司代理人认为不应支付任何款项。

      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后,仲裁庭支持本代理律师的观点,于是组织双方调解。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几天后,石某收到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项。

      【案件启示】

      有专业律师的指导,会给您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本案从石某委托律师办理到其得到赔偿款项大约2个月时间。如果没有律师的专业指导,石某将很难得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