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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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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领导机构
同义词书记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一般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简称中共中央书记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其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1-2]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2]
中文名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
成立时间
1934年1月[1]
性    质
中共中央领导机构
简    称
中共中央书记处

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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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是中共中央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它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党的工作效率,使党、政、军大量工作得到及时处理,而且减少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日常性工作会议,有利于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集中精力考虑和决定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长期连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书记处根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的指示安排开展工作。[1-4]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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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改选中央政治局,同时成立中央书记处。一般认为,当时的中央书记处事实上就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938年9月至11月,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后,正式以中央书记处替代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延续了这种制度安排,规定中央政治局是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这一制度沿用至1956年中共八大。
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对党的中央组织机构作出调整。八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文化大革命”发生后,中央书记处停止工作,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没有设立该机构。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经常工作机构。成员均由中央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
党的十二大再次将设立中央书记处写入党章,沿用了十一届五中全会会议决议的规定,明确了中央书记处的设置、产生方式、职能。[1][3]

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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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书记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由书记若干人、候补书记若干人组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