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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金融机构
-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 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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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应主)总骗狼连叠捉行在中国境内应料的外国资阀煮本的银行;
尝危欠(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催设晚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肯民删蒸经营的财务公司。[2]
(2)正式申请和审批 外资银行或外资分行的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好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①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书;
③对拟作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
④设立外资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书;
⑤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