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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

法律学术语
法律秩序,是指由法律建立和保护的人们相互间关系的有条不紊的状态或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存在于法律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同社会秩序、政治秩序、宗教秩序和其他秩序并存。法律秩序由被相应地看成是父母、配偶、子女、交税者、承租人、破产者、罪犯等的人和被看作是公司、合作组织、企业、信托组织和其它组织的机构组成。它们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有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也包括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没有法制或没有遵纪守法的制度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秩序。[1]
中文名
法律秩序
外文名
legal order
含    义
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
观    点
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制度
类    别
法律

目录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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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构成法律内在运行的最后一环,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主体的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最终达到的社会生活呈现法律化的有序状态,从而实现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等秩序的目的。
我们认为法律秩序并不仅仅是对于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只是如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法律仅仅是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存在,而应当是以上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

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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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是既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作为法律与秩序的统一,法律秩序除了具有社会秩序所有的共同特征以外,还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它们是互相关联,互相贯通的。
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分别为:
1.实在性。
2.强制性。
3.普遍性。
4.自治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