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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

法学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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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是与军用核装备(核武器)对应。用于军事目的以外的一切核装置和核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装置。是各国原子能法所调整和规范的基本对象。主要是以核能为动力或以放射性物质为原材料的用于民品生产经营的设施。[1]
中文名
民用核设施
相关设施
核研究堆、实验堆、临时用装置,医用核设备等
具体包括核动力厂(核电站、核战愚龙采颈再热电厂、k供永台享漏芝气供热厂等),核研究堆、匙体拳实验堆、临时用装置,医用核设备,食品加工、防腐用核装置,农业断狱估、生物工程用核设施,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其他举照辨档以核能为动力或以放射性物质为原材钻循料的用于民品生产经营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