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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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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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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一般指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1]
202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中文名
社会主义法治
通常指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代    表
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
原    则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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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法律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

有法可依

法治
所谓“有法可依”,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等等。这样才能使得社会主义社会中重要的和基本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性质;也才能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取得全体公民一致遵守的法律效力,以便使人们在这些领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

所谓“有法必依”是普遍守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可靠基础。普遍守法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守法。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特别是宪法至尊至上的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其次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在从事工作和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以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的准则。因为,如果允许把法律撇在一边,即使有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
所谓“执法必严”,是特别针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讲的。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执法必严,首先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执法必严,不是指办案中运用法律一律要从严,运用法律从严或从宽,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执法必严的主要含义是指要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宽、严都要有法律的根据。其次,执法必严还指上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再次,执法必严还指要严格尊重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违法必究

所谓“违法必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有力保障。如果对违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依法予以制裁,社会主义法治就会遭到干扰和破坏。要做到违法必究,就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建设,切实搞好三机关的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真正保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坚决排除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非法干扰。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代表机关、群众团体、社会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和党的各级组织对司法机关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

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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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合法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统一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自觉的行为规范。所以,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广大人民应该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所反映的民主是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民主。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切规范都贯彻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它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庄严地、详尽地规定了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司法机关坚决地、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对破坏、侵犯广大人民民主权利的敌对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又是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依靠广大人民执行,依靠广大人民监督,依靠广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话,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社会建立起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而也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原则正是广大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的平等的一种必然反映,也是对广大人民在上述领域平等的一种确认和保障。由于社会主义法治上的平等和经济上的平等紧密相联系,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是一种真正的平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所确认的平等又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平等,即不仅是享有平等权利,而且也履行平等义务。在社会主义法治里,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统一原则

统一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会主义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擅自制定和推行与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制度和规定。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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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
(1) 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 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4)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3]
(5)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4]

要求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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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4)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5)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
202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律师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实施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5]

意义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做好普法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两者不可分割。只有坚持和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1]

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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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