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
0
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 集贤院
- 官署名
- 《新唐书·百官志二》
- 唐代
目录
十三纸拘年,改名集贤殿书院,通称集贤院。置集贤学士、直学士、侍读学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少重影为学士知院等,常侍一人为副知院事,掌刊缉校理经籍。宋沿置,为三馆之一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充任;学士以给、舍、卿、监以上充任;直学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无常员。金贞祐五年(1217拘谜良年)置集贤院,有知院棵巩、同知院等官。元集贤院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召集知名之士,并总管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等事。元初,集贤院与翰林兼国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分立两院,置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辩请恋糠、侍讲学厚颈腊士、直学士等官,所属有国子监符体戏、兴文署。明废漏汽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