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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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侵权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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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维权

发布者:谷云华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5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2181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CDE一起在XX酒吧”闲聚,凌晨四、五点左右RB也来到了现场。在闲聚喝酒期间RC发生口角,随即RBC拳脚相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为了制止斗殴行为上前劝架,等劝到楼梯口时被B用啤酒瓶戳伤脸部。受伤后其立即报警,并在C等人的陪同下搭车前往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缝合伤疤。随后回到人民医院就医,因住院需做核酸检测,A遂于2021819日检测了核酸并在门诊打针治疗,次日至2021827日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前往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三期鉴定。因本次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医疗费5775.47元、住宿费800元、伙食费1800元、误工费10392元、护理费11840.9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238元、鉴定费1600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无痕伤疤修复费3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61790.37元。综上,被告人B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导致其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B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期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九元零一分(265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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