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迪庆谷云华律师网 2022年11月30日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10月27日,A与B约定,B从A处拿粮油等食品供位于云南省某某文化城使用。鉴于原、B认识多年,故从第一次拿货开始A并未与B签订书面的商品购销合同,但截止2015年4月26日原、B之间形成了长期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10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B累计从A处拿货116单,共计181,207.00元。期间,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28日B向A支付欠款60,000.00元。后经A多次催收,B仍不支付剩余121,207.00元的欠款。2018年12月17日,B在未告知A的情况下将某某文化城注销,作为实际经营者的B试图通过注销该商场逃避归还A欠款的义务。A基于信任才多笔、大金额赊账给B,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己方义务。B在验收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金永新货款人民币97,821.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97,821.00元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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