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经济赔偿问题。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7,869.68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被告同意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提出外伤在事故中起轻微作用,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根据责任比例和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法院同时考虑了外伤的参与度,对定型化赔偿项目(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