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涉嫌盗窃罪 成功辩护,只处罚金

嘉兴方瑜律师网 2016年07月01日

      案件描述

      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邱某在被害人家中与其聊天时,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窃得被害人中国银行的银行卡1张,后持该卡在中国银行某市家纺城支行ATM机上取走现金6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某已退赔被害人66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清单、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照片、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办案过程

      多次会见被告人,积极主动联系相关办案机关,了解情况,提供律师意见。

      成功辩护,被告人邱某判处罚金六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价值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六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具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犯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邱某积极退赃,已经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了,那被告人悔罪表现较好

      三、被告人邱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此事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会误入歧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四、被告人邱某家庭情况

      家中老母81岁,年老多病,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常年吃药难走路,需要他照顾,被告人因为家里穷,老婆与其离异,家里老房子陈旧破烂无钱改建,被告人是他们家维持生活来源的顶梁柱,家里离不开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我们相信,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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