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律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m.66law.cn提供.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2.12.19浏览4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在我国相关的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这类犯罪人员对我国公民和国家的损失进行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华律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浙江杭州傅春萍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家都在问
99%问题解决率
更多推荐
省会律师
按问题找律师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
什么是律师答疑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如何使用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温馨提示
阅读时间较长,您可直接咨询律师
华律法律咨询24h在线
  • 27万+
    认证律师
  • 30亿+
    普法人次
  • 7
    最快响应
1分钟前西藏-那曲用户 已获取解答
2分钟前安徽-芜湖用户 已获取解答
2分钟前福建-宁德用户 已获取解答
2分钟前浙江-宁波用户 已获取解答
3分钟前台湾-台北用户 已获取解答
4分钟前辽宁-辽阳用户 已获取解答
4分钟前河北-沧州用户 已获取解答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推荐使用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