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追讨

华律网 2024年05月23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完全体现当事人真实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意思自治,不得擅自干涉。因此,原审法院背离事实,径行否认当事人双方关于还款的约定:属严重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张某的配偶李XX系李某、李X2之姐。2014年10月18日、2014年12月11日,李某分别向张某出具二张《借条》,均载明:今借张某 50000 元。李某当庭确认张某通过现金方式向其出借了100000元。

      判决:

      一、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

      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