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打掉涉黑罪名--梁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

华律网 2018年05月22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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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必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注意:案例点评内容中,不能出现具体公司名称、人名等;不得带有诋毁、批判等语句;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与同案人何某、陈某等人在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一带,对外称“南浦公司”股东,利用其在南浦一带的势力及影响,长期在南浦西一村一带开设赌场,被告人梁某某占股份一成。

      本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及强迫交易罪,后经辩护人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及约见办案检察官当面沟通,最终,公诉检察官认为本案梁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仅按开设赌场罪起诉。

      法院开庭阶段,辩护人提出梁某某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梁某某被法院已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被告人梁某某未上诉。

      二、律师点评

      目前阶段,黑恶势力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常常伴随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但是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并非所有具有人数较多特征的开设赌场罪都属于黑恶势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明显的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和地域控制性等四个明显的特征,在审查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一定要紧紧围绕前述四个特征,把握每个特征的构成要件,及被告人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本案中梁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件,本身涉及人数较多,抽水较多,又在南浦一带影响较大,看似符合涉黑组织的相关特征,但是该“组织”松散且随意,不符合涉黑犯罪“组织性”的特征,同时没有暴力收数、放数等行为,同样不符合“暴力性”特征,因此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律师建议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是目前打击的重点,但是犯罪构成的标准认定非常严格,一定要综合分析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四个特征,才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