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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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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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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是指代理人的一种。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在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内指定,没有法定代理人时则在其他监护人范围内指定或者指定某律师作为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被依法有效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1]
中文名
指定代理人
定 义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但是在1991年我国已经取消了指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只有两种: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在我国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
法定代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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