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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

依法对案件享有第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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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是指依法对案件享有第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凡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的人民法院均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案件的性质及其影响大小,决定了案件的不同级别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但大部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外,均可因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确定,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其上诉法院。 [1]
中文名
第一审人民法院
出    处
《法学大辞典》
第二审人民法院是指依法对依上诉审程序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两审终审制度中,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案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因第一审人民法院而定;由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级别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应地为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依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