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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

[zì zhì qū]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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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建立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现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自治区。[1-2]
《共同纲领》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民族自治区”。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建制没有统一性的明确规定和具体划分,但它们之间是有行政层级差别的。随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推进,“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层级逐渐清晰起来,并有了一个大致界定。1952年正式将“民族自治区”划分为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等5个层级。1954年《宪法》颁布,自治区相当于省级民族自治地方。[3]
中文名
自治区
外文名
autonomous region
数    量
5个

历史沿革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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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故匙议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过程中,周恩来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这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区”从名称上与后来相当于省一级的自治区相近,但它们之间有着内涵性区别。统称“民族自治区”,主要是对新中国成立之前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称谓的继承与延续,也源自于新中国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状况。《共同纲领》规定依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自治机关,并在规定民族地区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殃樱脚海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时,将建立自治机关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一概称为“民族自治区”;统称“民族自治区”,还在于民族自治地方处于初创阶段,党和政府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建制的认识处于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意义上,尚不充分和具体。
1951年2月初,《民族区域自治试行通则(草案)》将“民族自治区”划分为相当于大行政区、省、专区、县、区和乡等炼愚厦6个层级。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的“民族自治区”划分酷旬拳为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省级以下有相当于专员公署的和相当于重应阿县的。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二五次政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范并推动“民族自治区”的建立,其中根据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和历史情况,正式将“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划分为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等5个行政层级。
1954年3月23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第五十条规定:(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或者自治省、中央直辖市;(2)省、自治区或者自治省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较大的市分为区。这一条的规定,对《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建制作了调整和规范。结合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条的规定看,当时宪法草案初稿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建制分为:自治区或者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但在当时的讨论中,人们对宪法剃邀草案初稿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建制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一时还弄不很清楚。
1954年5院雅妹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删去了初稿中的“自治省”,省一级民族自治牛员主地方一律称为“自治区”。[3-4]

区划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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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自治区的地方政府在执行内部事务方面,会比其他省级行政区有更多的自主空间。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这种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被称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民族团结的基石。[1]

设立历程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6]
1957年9月4日,广西僮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
1958年3月5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成立。6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7]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成立。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8]

具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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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9]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位于祖国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长约2400公里,南北最大跨度1700多公里。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内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8省区相邻,外与俄罗斯、蒙古国接壤,边境线4200多公里。地貌以高原为主,大部分地区海拔在1000米以上,东部是莽莽的大兴安岭林海,南部是富饶的嫩江平原、西辽河平原和河套平原,西部是浩瀚的腾格里、巴丹吉林、乌兰布和沙漠,北部是辽阔的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气候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气温在25℃左右,冬季中西部最低气温低于-20℃,东部林区最低气温低于-5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临北部湾,东连广东省,北接湖南省,西北依贵州省,西与云南省接壤,西南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毗邻。陆界国境线696千米,陆地海岸线长1595千米,全区土地总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是全国唯一具有沿海、沿边、沿江优势的少数民族自治区。[11]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西南边陲,青藏高原的西南部。面积120.28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总面积的八分之一,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北最宽约1000公里,东西最长达2000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高原,有“世界屋脊”之称。它北邻新疆,东北紧靠青海,东西接连四川,东南界云南,南边和西部与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等国及克什米尔地区接壤,国境线长达4000多公里,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地位十分重要。[1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位于祖国西北部的黄河中上游地区,地处北纬35°14′~39°23′,东经104°17′~107°39′。东邻陕西省,西部、北部接内蒙古自治区,南部与甘肃省相连,总面积为6.64万平方千米。从地理位置看,宁夏在全国东、中、西三大带划分中,位于中部、西部过渡区,是西北地区距离华北最近的省(区),区位优势明显。[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中国西北,位于亚欧大陆腹地,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国内与西藏、青海、甘肃相邻,周边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8个国家接壤;陆地边界线长5700多公里,约占全国陆地边界线的四分之一,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交界邻国最多、陆地边界线最长的省级行政区。[15]